我與上海一啟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18年5月12日簽訂委托裝修合同,在5月31日開工儀式后,工長告知隔日6月1日開工,但實際當日拆舊工人就來拆舊,中途工長告知拆舊費需要另外支付不算在合同款,故如果不走公司賬戶,工長可以給我優(yōu)惠,我當初知道拆舊不算合同款,但工長這么說,讓我感覺這家公司非常不正規(guī),所以我沒答應他提出的建議。當日晚七點,接到我樓下鄰居電話通知鄰居家天花板漏水,我及時趕到并拍下了房屋水淹照片,事后工長也來到,我對施工方在不考慮我家房屋結構就無辜灑滿整屋水一事不滿,并懷疑之后這家公司裝修工程質量和服務,現場我和工長說明,也同時和裝修公司銷售提出解除裝修合同,這時候對方拆舊工人對我們進行言語侮辱:裝不起就不要裝,對此我非常不滿意裝修公司的服務,希望能給我一個賠禮道歉。
事后我多次電話聯系裝修公司要接觸合同,裝修公司也來電要求繼續(xù)合作,但我已經對他們服務有所懷疑,堅持要解除合同,裝修公司現在要我賠償裝修公司一萬元賠償金,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,對此我是不能接受的,因為事情起因是裝修公司事先沒有確定是否可以房屋灑水這一工序,造成樓板滲水,還有對方工人的言語侮辱,是有理由解除合同的。
另外合同中說明:施工進行中無合理事由接觸合同一方賠另一方賠償金。在我看來5月31號并不是施工日,只是拆舊,并且拆舊并不是合同里面所說的施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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